阿賢-不動產知識交流
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
抵價地
政府鑑於舊制區段徵收因補償地價過低,且喪失土地所有權致實施阻力大,為消除阻力,加強實施,新制區段徵收乃明定「各級主管機關施行區段徵收時,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地價」,此種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,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,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之土地,謂之抵價地(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、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)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