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賢-不動產知識交流
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
奢侈稅
法律上稱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」,行政院頒布並在民國100年6月1日開始施行。 不動產方面,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奢侈稅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屋都必須被課稅;持有
1年內出售課稅
15%
;超過1年,但在
2年內則課稅
10%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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