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

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

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開徵已逾二年,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,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,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,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。

財政部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,根據外界的建議,短期持有的售屋課稅案件,未來可以考慮以「其他」等概括豁免條款,視個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課稅,降低傷及無辜的範圍。
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後,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,都要經財政部公告,約近二年半以來,僅有一例「因非自願性離職,出售新購房屋」者,符合免徵條件,其餘仍需課稅。
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,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二戶房地,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,須符合「調職」、「非自願離職」或「其他非自願性因素」的法定要件,才可排除課稅。因經濟因素售屋,縱使迫於無奈,亦不適用。
南區國稅局有一案例,甲在2012年間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A,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;且出售A房地時,甲名下另有一戶B房地,因而遭補稅處罰。甲主張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購買A房地,因原任職公司薪資待遇無法維持家計,轉至其他公司上班才會出售A房地,非屬炒作。
國稅局表示,甲因轉換工作出售A房地,係出於自身經濟考量的自願性任、離職,且非屬同一公司的調職,也不符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的非自願因素,不在免稅範圍。
財政部則指出,屬於「經濟因素需求」的售屋者,與現行公告非自願性離職的售屋情況不同,仍要課徵奢侈稅。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,只限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,在外地購入新屋後,不到二年遭資遣,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者。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【2013/10/30 經濟日報】 

詐騙集團「騙屋」新招 一封信偷走你的房子

好房News記者王富民/綜合報導 
台灣的房價居高不下,但薪資水準卻不斷倒退,對許多人來講,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可能比登天還難,而且買了房還有房貸的重擔,當真得來不易。然而,辛苦掙錢買下的房子,真的「永遠」屬於自己嗎?一不小心,很可能會被惡劣的詐騙集團無聲無息地轉賣。

猖獗的詐騙集團有全新手法,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將您的房子轉賣獲利。 
(圖/好房資料中心)


生活在現今的台灣,有能力買下一間房子實屬不易;若能擁有兩間房子以上,晉身包租公,保證讓人嘖嘖稱羨。不過,房屋出租時若不了解房客的身分背景,很有可能遭到不肖歹徒盯上,透過「合法」途徑奪走房子,轉賣獲利。 根據《Nownews》的報導,有民眾將房屋出租,但戶籍仍然設在出租的房子,於是遭到歹徒設計,偽造一張有屋主簽名的本票,並向法院申請「本票裁定」(註一),要求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,而法院辦理時會先將相關文件以「雙掛號」方式寄到到屋主的戶籍地,但歹徒當然不會通知屋主簽收,而是自行收取後(註二),進行下一步「騙屋」手續。 詐騙集團收取信件後,經法院認定信件「合法送達」,便會寄發「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」給歹徒,憑藉這份文件,詐騙集團就能要求法院將不動產法拍。此時,法院會寄出信件到戶籍地通知屋主房產將被法拍,但歹徒同樣地搶在屋主之前,將信件攔截。 法拍過程中,若成功售出,詐騙集團就能獲得該筆交易金額,若流標也能向法官表示「以債權人身分承受」,爾後再將房屋轉賣獲利。 整段過程,屋主可能會完全被蒙在鼓裡,雖然沒有提供任何的證件、房產權狀,產權就經由法院過戶到他人名下,原先的房客也人間蒸發,勢必求償無門。 台安律師事務所梁律師接受《Nownews》採訪時表示,屋主若能在法院寄出「本票裁定確認證明書」時提出證據,證明「法院寄出的相關文件並不是合法送達」,就能挽回一切。然而,若屋主察覺時已經受害,無法舉證,則可向法院控告詐騙集團「刑事詐欺和偽造有價證券」,若判決有罪,歹徒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不過,上述的自保手續都必須建立在「房屋尚未遭到拍賣、轉手」的前提,若房產已經被第三方善意人買走,就「永遠回不去了」! 為了避免類似情節發生在你我身上,提醒民眾將房屋出租時,務必要定期檢查信件,或是找自己信得過的人協助收信,若偷懶不察,很有可能因小失大。 註一: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支本票,卻無法獲得票款,可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,經法院准許聲請,便可查封債務人的財產,滿足債權。 註二: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節送達,文書送達時可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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